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四川公开征求意见
612 2022-08-04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8月3日讯(记者 李丹)3日,记者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近日,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六部门起草的《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1日。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市场房源。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成品房交付,并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质量和品质,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分配管理上要确定供应对象。坚持因地制宜,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以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各类人才,可优先安排。每个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比例要确定,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规范价格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房源性质、筹集方式、面积标准、供应对象、产权比例、定价原则、申购分配、产权登记、上市交易等多方面明确了省级层面的制度框架,为各市(州)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一定的政策依据和指引。


据悉,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联合六部门尽快出台《指导意见》,强化部门联动协调,指导有需求的城市积极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惠民生、稳增长,切实解决“夹心层”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


2022年08月03日 19:49:16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李丹 编辑: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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