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会有权对股东罚款,但应明确罚款的标准、幅度
698 2022-10-10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裁判要旨: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依法对公司事项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


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发起人或全体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约定公司的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及组织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公司章程虽可约定对股东进行罚款,但罚款带有惩罚性,对股东的财产权益有重要的影响,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实施的条件和标准,以防止股东会随意滥用权力对股东进行处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该行政处罚无效。公司章程所规定“罚款”,虽与行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罚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罚款的预见性及防止权力滥用上仍具有可比性,因此,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有权对股东进行罚款时,应将罚款的范围、标准、幅度均应予以明确,否则,股东会所作出罚款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摘录自法客帝国)


——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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