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小股东参会就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可撤销的决议,还是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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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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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超级管理员
裁判要旨: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行为与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间、表决方式未按章程约定等股东会召集、表决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显不同,其后果并非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而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故,召集对象上的瑕疵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有根本性影响;未通知小股东参会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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