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主债权合同的,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669 2022-07-05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裁判要旨:1.保证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是银行贷款活动中的正常现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承诺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确、特定的。原《担保法解释》第22条(即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也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了何种担保责任类型。


——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咨询电话:1331605698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日